戏曲艺术如何写论文(陕西省秦腔艺术发展条例(2)
第【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秦腔艺术传承机构和传承人履行职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确定补贴或者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目标考核】 秦腔艺术流传分布的县级政府应当将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纳入相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传承发展工作队伍的建设,完善创作、演出、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以及武戏和特殊行当秦腔艺术人才的保障机制。
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人员的核定,应当综合考虑其行当设置、服务范围、人口规模和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保障秦腔艺术表演团体能正常创作、排练、演出,充分履行职能。
第二十条【人才培养】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包括:
(一)切实提高编、导、演等秦腔艺术人才政治思想水平、艺术素养和文化修养;
(二)鼓励职业院校开设秦腔表演艺术等专业、科目;
(三)鼓励秦腔艺术表演团体和戏曲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合作;
(四)支持优秀秦腔表演艺术家、作曲家、演奏家、舞台美术专家等通过传艺,培养优秀青年人才,传承秦腔艺术优秀剧目和表演、演奏、舞美设计等技艺;
(五)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聘用秦腔艺术特殊人才;
(六)在秦腔艺术人才职称评审中应当以政治品德、专业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强化职业道德、作品质量、社会效益评价,适当放宽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对于社会和行政认可的优秀秦腔艺术人才,应当破格予以评审。
第二十一条【退出机制】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秦腔艺术从业人员的退出机制,不适应演出的秦腔演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职称待遇。
第二十二条【待遇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秦腔艺术从业人员生活待遇,确保其传承弘扬秦腔艺术。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为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国有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招聘编制外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设施建设
第二十四条【免费开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护、恢复、修建反映秦腔历史文化、体现秦腔艺术特点的纪念馆、博物馆,并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五条【演出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秦腔艺术表演团体排练演出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五章 传承发展
第二十六条【市场培育】 县级政府应当培育和开发农村集市贸易,夯实和拓展秦腔艺术的演出空间。
第二【文旅融合】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推动秦腔艺术与旅游的融合,利用特色小镇、特色街区、旅游景区、节庆活动、文创开发,传播、展示秦腔艺术。
第二十八条【精品创作】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指导秦腔艺术表演院团和创作、研究机构,把握好秦腔创作方向,抓好秦腔剧本创作,改革秦腔音乐和舞台美术,研究秦腔艺术的表演规律,不断推出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秦腔艺术精品。
第二十九条【流派传承】 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重视秦腔流派艺术的继承发展,通过举办流派艺术汇演,进行流派特色研讨,加强流派理论研究,不断提升秦腔剧种的社会影响力。
第三十条【普及教育】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学校举办各种形式的秦腔艺术进校园、进课堂等活动,着力培养青少年热爱传统文化、欣赏秦腔艺术,壮大秦腔艺术群体。
第三十一条【宣传推广】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利用广播、报刊、网络、电影电视、出版等媒体和手段,普及、宣传、推广秦腔艺术。
第三十二条【数字建设】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政部门应当加强秦腔艺术数字化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秦腔艺术的传承、生产、传播全流域,开创秦腔艺术数字化发展新格局。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史料实物、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参与秦腔艺术传承发展。
第三十四条【展演展示】 省政府应当办好国家级秦腔艺术展演展示活动,展示成果,检阅队伍,寻找不足,谋求发展。
文章来源:《戏曲艺术》 网址: http://www.xqyszzs.cn/zonghexinwen/2022/1207/363.html